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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劳工法院就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作出裁决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日期:2021-03-22 阅读:80

  掌握前雇主专有技术详细信息的雇员通常会离开公司另起炉灶或加入竞争对手的公司。雇员能否在新岗位上使用之前掌握的专有技术、知识和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秘密法》的规定、具体的情况以及雇员的行为。

  与其他国家不同,瑞典法律的出发点是前雇员可以不加限制地使用其在受雇期间获得的经验、技能和知识,即使包含商业秘密也无妨。但是,《商业秘密法》可对这种权利进行限制。劳工法院近期就一起涉及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案件作出了裁决。

  在劳工法院2021年1月作出裁决前,违反《商业秘密法》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经济损害赔偿(弥补经济损失)和一般损害赔偿(解决其他问题)。

  二者之间的重要区别是,经济损害赔偿主张所依据的情况必须由索赔方出具证据,而一般损害赔偿的相关情况和论据不作此要求。

 

  事实

  此案涉及一名雇员离职(终止雇佣关系)后与他人共同成立了一个竞争公司。该雇员保留了前雇主的商业秘密信息和文件,并将信息披露给了新公司,还在新岗位上使用这些信息。法院裁决称,前雇员违反《商业秘密法》,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前雇主还表示,前雇员还违反《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法》,因为雇员复制受版权法保护的信息,因此其还有权依版权法获得损害赔偿。

 

  裁决

  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时,法院指出,2018年生效的新《商业秘密法》和《版权法》均基于欧盟指令(第2016/943/EU号指令和第2004/48/EC号指令),并且这些指令的相关规定是相似的。因此,由于《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都适用于该案,法院裁定两部法律下的损害赔偿应采用相同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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